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采购绩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学校自主采购(含学校集中采购、部门自主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财务处牵头组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未达限额标准的,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分散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重大项目和大型项目均采用政府分散采购形式;中型项目采用学校集中采购或政府分散采购形式;小型项目采用部门自主采购形式。
(三)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重大项目、大型项目和中型项目应提前通过学校项目库立项论证。
(四)工程项目采购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直接采购。
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项目承 办部门提出,小型项目报财务处审批,中型以上项目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 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招标程序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由项目承办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 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项目承办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按公开招标有关组织评标结果的审批规定报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形成采 购方案,按公开招标有关组织评标结果的审批规定报批。
第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由项目承办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 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项目承办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按公开招标有关组织评标结果的审批规定报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应遵循的程序(微型项目除外):
(一)采购意向。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财务处核准。大型项目由财务处按规定进行意向公告。
(二)招标文件。项目承办部门根据采购标的市场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起草采购需求,报请财务处发布。招标文件定稿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及项目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大型以上项目归口部门、财务处提供参考建议。
(三)招标公告。财务处负责编写、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公告期间的商务咨询和答疑,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勘察。
(四)组织评标。财务处负责组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现场评审、确认中标企业。
(五)合同执行。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履约。
第十一条 微型项目由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可在市场直接采购。一万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承办部门应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凡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报批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在签约前提交校法律顾问审查。大型以上项目由财务处按规定对合同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部门负责办理资产入库及财务报销。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采购合同正常履行和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招标代理公司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财务处招标引进不少于五家招标代理公司。大型项目和中型项目的采购,项目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引进代理商库中选择代理商,委托进行相关采购工作。采购结束由承办部门提交代理服务满意问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与招标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制度文件的起草;
(二)负责大型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内指导、协调和与校外事务的对接;
(四)负责受理采购与招标申请,确定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五)负责发布招标与中标公告,对大型以上项目的标书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内企业日常管理,采购与招标过程的监督,牵头处理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质疑和投诉;
(七)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项目的业务及经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财务处报送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对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技术参数等需求进行论证,并明确预算资金;
(三)督促项目承办单位做好采购与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对大型以上项目的标书提出建议;
(四)督促项目执行质量和进度,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监督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结算事宜。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立项前期调研和论证,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二)负责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对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中技术参数释疑;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标书制定、现场评标等活动;
(四)处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事宜,协调、监督合同正常履行;
(五)做好项目验收,按合同执行付款、履约保证金等事宜;
(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质量、绩效采用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办、审计处等部门和师生的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内控要求执行。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1.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与招标项目的业务指导及经费管理部门。项目分工如下:
(1)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务接待、会议、公务车辆、法 律服务、印刷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2)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校内培训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3)宣传部:主要负责宣传类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4)群团工作部:主要负责工会会员福利、活动奖品和赛事 活动承办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5)财务处:主要负责财务类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6)审计处:主要负责审计类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7)后勤与安保处:主要负责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养 护、物业服务、消防器材、安防工程、保安服务等采购与招标项 目管理。
(8)基建处:主要负责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 相关服务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9)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服务、考试服务、学生技能竞赛、 高职职业技能鉴定、创新创业、职业资格证书、高职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工作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10)学生处:主要负责高职宿舍管理、征兵、军训等采购 与招标项目管理。
(11)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招生就业服务类等采购与招标 项目管理。
(12)质量管理与科研处:主要负责科研、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各种文献资源及相关服务、教材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13)装备与信息技术处:主要负责教学实验室、行政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数字化校园平台对接的软件以及数字化校园 建设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14)社会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全校对外承接培训类服务项目采购与招标项目管理。
(15)其他未明确业务归口管理范围的项目根据部门职责由相关部门实施管理。
2.项目承办部门:是项目的发起人、使用人、受益人。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江苏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按规定金额在指 定采购渠道或江苏省财政厅中标企业中遴选。
附件2:
项目金额划分:
(1)微型项目:采购金额低于3万元以下(不含3万)。
(2)小型项目:采购金额3——10万元(不含10万)。
(3)中型项目:采购金额10——50万元(不含50万)。
(4)大型项目:采购金额50——100万元(不含100万)。
(5)重大项目: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