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招生监管、规范招生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办学环境,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招生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专业管理
第一条 招生管理部门会同各二级学院根据往年招生情况,结合社会需求、专业发展以及师资配备状况,拟定本年度招生专业,经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公布我校招生专业范围。
第二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在学校以往开设专业范围以内设置。若需设置国家开放大学招生目录以内而学校从未开设的专业,应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新增招生专业申报流程执行。若需申请国家开放大学招生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在每年10月前完成申请和调研准备。
第三条 学习中心申报的招生专业必须在当年度我校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学习中心需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具备开办该专业的生源基础和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必需的实训场所等硬件设施,能够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二、招生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每年春、秋两季按国家开放大学要求拟定招生计划申报通知,各学习中心根据通知要求申报招生计划,应注意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和条件,根据教学与考试的实际支撑能力,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实现规模、质量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单一学习中心的招生计划数,本科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0%,专科不超过10%。特殊情况需超出比例的,由学校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
第六条 学校汇总并初审全系统招生计划,根据各学习中心上一年度同期实际招生人数、综合考虑学习中心办学能力,统筹分配招生计划,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批复的招生计划向各学习中心下达招生计划,启动招生工作,各学习中心不得超计划招生。
第八条 招生过程中,学校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根据招生实际适当调整。
三、招生宣传管理
第九条 学习中心拟发布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招生宣传内容须依据南京开放大学招生简章和招生政策制定,在发布前需报学校备案,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发布招生信息。如有违背,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习中心必须在主要招生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海报。须以“国家开放大学南京分部**学习中心**年*季招生”名义发布招生信息,不得发布模糊和 虚假信息误导学生;招生简章中必须包含南京分部名称、收费标 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招生监督电话等。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须严格落实招生广告发布和管理有关要求,招生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 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 考包过”“考不过退款” 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 性承诺。
四、入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由各学习中心初审,分部复审,国家开放大学终审。招生结束后,各学习中心需严格按照当季入学资格复查要求统一将新生审核材料报送学校复审。
第十三条 学习中心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含入学资格承诺书)填写工作,须核实报名学生与报名信息(包括报名照片)确为同一人,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学生本人、审核经办人须在学生个人基本信息证明 材料和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学习中心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学习中心在初审过程中要特别警惕跨区域招生、挂靠注册等违规办学行为。学习中心需安排异地生源学生手持身份证原件与招生工作人员在学习中心显著标志前合影,并核实其在南京本地的居住或工作证明,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要切实把好入口关,严格审核前置学历资 格材料,严禁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得专科或本科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因入学资格审核工作未落实或不严格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注册入学,由此产生教学、考试及毕业审核等相关问题,进而引发学生信访投诉甚至法律诉讼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学习中心给予暂停招生直至撤销处理;严肃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后果的追究其 法律责任。
五、新生注册及缴费
第十七条 学习中心须配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器,并使用该设备采集报名学生的报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等。
第十八条 复审工作结束后,招生数据直接由学校上报至国家开放大学进行终审,所有招生信息将不再做修改。新生入学资格审核以国家开放大学终审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学习中心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相关收费管理制度,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对于产生的投诉和纠纷要及时上报学校并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六、招生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学习中心要切实履行招生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注册的职责和权利,严禁与招生中介合作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行为,取消涉事学习中心招生资格,且今后不得重新列为学习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习中心如发生乱发广告、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查实后将视情节予以暂停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连续三季未开展招生或未招收到学生的学习中心,原则上对其予以暂停招生、限期整改处理,或视情节严重撤销其招生资质。
第二十三条 学习中心如在招生、办学和考试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满足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核心指标要求,学校对其予以削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质处理。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文件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学习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