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 公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纪委办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7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业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学校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20〕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车辆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相对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加油制度。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公车管理部门根据加油站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并根据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的油耗统计,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制度。加强车辆保险管理,由公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点参保。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参保,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新街口校区或溧水校区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放。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条 加强对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行车意识教育,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由学校公车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调度。公务用车以新街口校区和溧水校区为起始点,顺路停车接送,原则上不进小区、菜场、不停辅路。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需事先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中线上申请,详细填写用车申请。一般应提前 1 天申请,大型活动应提前 3 天申请。用车申请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校公车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每台车辆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登记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等信息,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公车管理部门定期对行车轨迹、记录台账、《出车登记表》进行查核,行车轨迹和记录台账必须保持一致。- 4 -

第十四条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须在市政府采购定点的厂家进行。定点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由驾驶员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送修单》,并由两名驾驶员会诊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驾驶员擅自修配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付。

第十八条 公车管理部门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学校公务车辆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更新根据《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使用管- 5 -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信息公开范围,接受全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经费预算报批制度。每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坚持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车管理部门负责每年统计每台公务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与驾驶员的年终绩效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业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公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