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人:纪委办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次数:66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学校干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7〕2 号)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苏办发〔2009〕30 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安排列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学校党委有关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三)审核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需要调减或追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推进审计结果整改和运用;

(六)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作用等情况,界定其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上报校党委会审定;

(八)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商纪委办公室、审计处,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三)根据联席会议及校党委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四)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审计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与支持配合;

(六)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督促有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抓好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参考;

(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办信办案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涉及信访、举报的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依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与支持配合;

(三)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依规依纪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移交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受理等有关情况;

(五)将审计结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

(七)结合审计结果、相关整改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责任界定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度和文件;

(二)根据计划依法依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外聘的,对外聘人员做好组织管理,加强主导和控制,明确权利义务,防范审计风险;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及时报送党委和行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单位);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五)分析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整理保存联席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按规定归档;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向审计处提供学校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有关财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二)向审计处提供被审部门(单位)预算经费及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苗头;

(四)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五)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依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与支持配合;

(六)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