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人:纪委办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87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第四条 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等。

第六条 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第八条 研究讨论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其他需由纪委全委会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议召开

第十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商议确定。纪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凡经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经校党委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