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纪委办  发布时间:2018-06-19   浏览次数:9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处级领导干部的“四个意识”,促进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由校党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党委全面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做出问责决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校党委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涉及本部门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三)对学校党政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或请示汇报不及时,影响整体工作顺利推进的;

(四)因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中不予配合,推诿扯皮,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全局工作的;

(五)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七)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的建设中所承担责任的;

(八)在教学、科研、招生、考试、学生管理、后勤、安全稳定、保密、档案、网络信息管理等工作中渎职,或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九)涉及大宗物资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在收费、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在专业建设、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聘、工资调整、职级晋升、项目申报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十二)假借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班)、房屋出租以及其他协议的;

(十三)监管不严、查纠不力,导致学校经济损失、资产流失、资源浪费的;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等情况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领导干部的任职影响期如下: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或者重用;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三)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查办案件、审计等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校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校党委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可以简化问责调查程序,由校党委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代校党委草拟。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校党委,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于收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组织生活会或者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后,责成党委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校党委作出不当或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由校党委办公室商校纪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